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在《条例》第三章“运营者责任义务”中明确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等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条例》第32条指出,国家采取措施,优先保障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能源、电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重点保障。